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情况汇报
2008-1-17 来源: 延川政府网 【我来说两句】
今年以来,我们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75号)和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方案>的通知》(延政发[2004]90号)和国务院两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安排部署,深入调查摸底,加大清欠力度,狠抓工作落实,我县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运行态势良好,取得了较好成效。现简要汇报如下:
一、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
据调查统计,截至2004年10月底,全县建设领域共拖欠工程款2886万元,拖欠农民工工资52万元,其中:2002年底前拖欠工程款175万元,涉及12个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11万元,涉及186人;2003年度拖欠工程款1876万元,涉及37个项目,其中拖欠“普九”工程款900万元,拖欠农民工工资34万元,涉及374人;2004年1—10月份拖欠工程款835万元,涉及23个项目,其中承接上年度“普九”工程合同欠款700万元,拖欠农民工工资7万元,涉及24人。
二、清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运行情况
(一)清欠情况。截止目前,全县已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1945万元,占拖欠总额的67.4%;清欠农民工工资42万元,占拖欠总额的80.8%。其中:清欠2002年底以前工程款90万元,占拖欠额的3.1%,清欠农民工工资7万元,占拖欠额的13.5%;清欠2003年度工程款1303万元,占拖欠额的45%,清欠农民工工资30万元,占拖欠额的57.7%;清欠2004年1—10月份工程款552万元,占拖欠额的19%,清欠农民工工资5万元,占拖欠额的9.6%。
(二)存在的问题。在清欠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欠款单位所欠款项数额较大,确实难以按时完成兑付任务;二是有些建筑工程因资金短缺中途搁浅,无力支付欠款;三是有些欠农民工工资的个体承包商早已离开本地,有债无主;四是因劳动用工合同不规范、表述不准确或根本没有用工合同等因素,存在债权、债务双方说法不一,难以操作的现象。
三、清欠工作措施
我们在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今年以来,我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1号文件为指导,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以国、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为内容,县委、县政府先后召开常委会、常务会,对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了传达学习,并对清欠工作作了详细的安排部署,统一了县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思想认识。并由城建局牵头组织,先后出动宣传车11车次,悬挂横幅18条,张贴标语89条,举办电视专栏6期,对清欠工作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宣传。从而,使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单位、企业和个人树立了“欠款必清,欠账必还”的意识;使被拖欠工程款的建筑企业和广大农民工看到了讨还欠款工程的希望,寻找到了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为清欠工作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为了切实加强我县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上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城建、监察、人劳、经发、财政、国土、司法、法院、广电、教育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清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建局,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调查统计、清理兑现工作。并根据延政发[2004]9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分工和工作职责,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清欠工作顺利开展。
(三)深入调查摸底,制定清欠计划。3月2日至22日,县政府抽调有关人员28名,深入建筑工地和有关单位、企业、农民工中,对2002年底前、2003年度、2004年以来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进行了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了情况。根据调查情况,制定了清欠还款计划,具体为:一是县乡政府及政府部门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2004年底前支付不少于40%的工程款,2005年底前要全部结清;二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2004年底前支付不少于40%的工程款,2006年底前要全部结清;三是其它单位(集体企业)商住楼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2004年底前支付不少于40%的工程款,2005年底前要全部结清。农民工工资清欠,2004年9月底前解决2003年当年拖欠农民工工资,2005年春节前解决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按阶段列出欠款单位和人员名单,按阶段逐步清欠。
(四)分类监督管理,加快清欠进度。为了确保清欠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我们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了疏理归类,制定保障措施,分门别类监管,加快了清欠工作进度。一是政府投资工程。县政府和政府部门投资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程款的,根据中、省、市的具体要求,县政府按规定时限制定还款计划,从财政建设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并将还款计划向社会公布。凡逾期未能清还的,不再批准其他新建工程项目。二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工程款。属于在建开发项目,要按工程进度足额支付工程款。否则,房地产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三是其他工程项目。属于建设单位拒不签订还款协议和不履行还款计划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立项,城建部门不得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其新的用地申请,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属于建筑企业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必须无条件支付,拒不支付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参加新项目的投标,并给予降低资质直至吊销资质的处罚。属于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分包单位负责人克扣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其立即支付,拒不执行的,要将其有关资料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并吊销其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分包资质。发包单位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单位和个人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对所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凡未按规定时限足额还清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所欠工资,同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强化合同管理,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维护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
(五)制定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为了杜绝出现新的拖欠,我们从制度建设入手,努力建立长效机制。一是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了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受理单位或个人关于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及职工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举报投诉,并组织专人落实查处。二是统计通报制度。县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部署清欠工作。办公室将清欠进展情况逐月统计汇总,每月1日前将汇总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及时通报全县清欠工作进展情况。三是督促检查制度。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工程款拖欠清理进展情况督促检查,每月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县级主管领导对清欠工作进行定期抽查,及时进行指导。四是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清欠工作中,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工作不得力、督察不及时、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追究责任。
一、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
据调查统计,截至2004年10月底,全县建设领域共拖欠工程款2886万元,拖欠农民工工资52万元,其中:2002年底前拖欠工程款175万元,涉及12个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11万元,涉及186人;2003年度拖欠工程款1876万元,涉及37个项目,其中拖欠“普九”工程款900万元,拖欠农民工工资34万元,涉及374人;2004年1—10月份拖欠工程款835万元,涉及23个项目,其中承接上年度“普九”工程合同欠款700万元,拖欠农民工工资7万元,涉及24人。
二、清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运行情况
(一)清欠情况。截止目前,全县已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1945万元,占拖欠总额的67.4%;清欠农民工工资42万元,占拖欠总额的80.8%。其中:清欠2002年底以前工程款90万元,占拖欠额的3.1%,清欠农民工工资7万元,占拖欠额的13.5%;清欠2003年度工程款1303万元,占拖欠额的45%,清欠农民工工资30万元,占拖欠额的57.7%;清欠2004年1—10月份工程款552万元,占拖欠额的19%,清欠农民工工资5万元,占拖欠额的9.6%。
(二)存在的问题。在清欠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欠款单位所欠款项数额较大,确实难以按时完成兑付任务;二是有些建筑工程因资金短缺中途搁浅,无力支付欠款;三是有些欠农民工工资的个体承包商早已离开本地,有债无主;四是因劳动用工合同不规范、表述不准确或根本没有用工合同等因素,存在债权、债务双方说法不一,难以操作的现象。
三、清欠工作措施
我们在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今年以来,我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1号文件为指导,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以国、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为内容,县委、县政府先后召开常委会、常务会,对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了传达学习,并对清欠工作作了详细的安排部署,统一了县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思想认识。并由城建局牵头组织,先后出动宣传车11车次,悬挂横幅18条,张贴标语89条,举办电视专栏6期,对清欠工作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宣传。从而,使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单位、企业和个人树立了“欠款必清,欠账必还”的意识;使被拖欠工程款的建筑企业和广大农民工看到了讨还欠款工程的希望,寻找到了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为清欠工作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为了切实加强我县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上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城建、监察、人劳、经发、财政、国土、司法、法院、广电、教育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清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建局,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调查统计、清理兑现工作。并根据延政发[2004]9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分工和工作职责,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清欠工作顺利开展。
(三)深入调查摸底,制定清欠计划。3月2日至22日,县政府抽调有关人员28名,深入建筑工地和有关单位、企业、农民工中,对2002年底前、2003年度、2004年以来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进行了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了情况。根据调查情况,制定了清欠还款计划,具体为:一是县乡政府及政府部门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2004年底前支付不少于40%的工程款,2005年底前要全部结清;二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2004年底前支付不少于40%的工程款,2006年底前要全部结清;三是其它单位(集体企业)商住楼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2004年底前支付不少于40%的工程款,2005年底前要全部结清。农民工工资清欠,2004年9月底前解决2003年当年拖欠农民工工资,2005年春节前解决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按阶段列出欠款单位和人员名单,按阶段逐步清欠。
(四)分类监督管理,加快清欠进度。为了确保清欠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我们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了疏理归类,制定保障措施,分门别类监管,加快了清欠工作进度。一是政府投资工程。县政府和政府部门投资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工程款的,根据中、省、市的具体要求,县政府按规定时限制定还款计划,从财政建设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并将还款计划向社会公布。凡逾期未能清还的,不再批准其他新建工程项目。二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工程款。属于在建开发项目,要按工程进度足额支付工程款。否则,房地产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三是其他工程项目。属于建设单位拒不签订还款协议和不履行还款计划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立项,城建部门不得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受理其新的用地申请,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属于建筑企业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必须无条件支付,拒不支付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得参加新项目的投标,并给予降低资质直至吊销资质的处罚。属于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分包单位负责人克扣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其立即支付,拒不执行的,要将其有关资料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并吊销其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分包资质。发包单位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单位和个人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对所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凡未按规定时限足额还清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所欠工资,同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强化合同管理,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维护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
(五)制定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为了杜绝出现新的拖欠,我们从制度建设入手,努力建立长效机制。一是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了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受理单位或个人关于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及职工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举报投诉,并组织专人落实查处。二是统计通报制度。县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部署清欠工作。办公室将清欠进展情况逐月统计汇总,每月1日前将汇总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及时通报全县清欠工作进展情况。三是督促检查制度。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工程款拖欠清理进展情况督促检查,每月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县级主管领导对清欠工作进行定期抽查,及时进行指导。四是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清欠工作中,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工作不得力、督察不及时、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追究责任。
(文/本站编辑)
